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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百九十二 於是魏帝國的避諱制度就這樣定了下來(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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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莽的腦袋在新莽末年被砍下來之後,一直都被東漢皇室所收藏。

    漢獻帝被董卓帶去長安的時候,也把王莽的腦袋帶著了。

    後來這顆腦袋兜兜轉轉還是被郭某人得到了,就和傳國玉璽一起獻給了劉健。

    劉健禪位之後,這東西自然也回到了郭某人手上。

    東漢皇室收藏這顆腦袋是為什麼,郭某人大概也能想出個理由,大概就是漢室皇族的一種嘲諷。

    郭某人作為代漢的皇帝,和篡漢的王莽自然不同,為了表示這種不同,也要收藏著王莽的腦袋。

    所以王莽真的挺倒霉的。

    儘管如此,他也是被他自己一系列摸不著頭腦的改革給害死的。

    從上到下從裡到外就沒有人對王莽滿意的,連底層老百姓都不覺得王莽的新政對他們有好處,可見王莽是多麼失敗。

    縱使如此,他的去二名政策還是流傳下來了。

    不僅符合禮制和避諱的需求,也成功讓人們都覺得單字名尊貴,雙字名低賤。

    以至於某些犯人因為政治原因被改了雙名,從此就在人前抬不起頭,在子孫後代面前也抬不起頭,嚴重的甚至還會自殺。

    單字名和雙字名的區別恐怖如斯。

    但是在郭某人看來,這就不太方便了,而且也不是很好。

    這一時期人口少,這樣搞還好,重名率也不會很高。

    畢竟郭某人立業之前,很多老百姓有個姓就不錯了,不識字的情況下一個小名伴隨終生,根本沒有取名的條件,表字就更不可能了。

    所以單字名沒什麼問題。

    郭某人開始統計人口之初,就要求老百姓都要有姓,也要有名。

    不能是小名,必須要大名,不會取那就讓基層官員幫他們取名,於是一水兒的劉大王二李三什麼的,反正只能取單字名。

    但是後來,隨著人口統計的加速,越來越多的人面臨重名的情況,而且還有很多人需要避諱。

    包括郭某人做了皇帝以後,他的這個【鵬】字,所有人不能用了,必須要避諱,郭單作為太上皇,那個【單】字也不能用了。

    這就給很多人取名字帶來了特別大的麻煩。

    字就那麼多,你改來改去,還能自己造字不成?

    學武則天?

    到時候一個張偉橫行天下,你也是張偉,我也是張偉,他也是張偉,要是出了一個皇帝叫張偉,好了,大家一起改名吧。

    為了避諱,朝廷規定,以後寫到【鵬】字的時候,就要用【朋】來代替,【單】字就要用【一】字來代替。

    這樣搞下去,也不知道什麼時候重名會成為帝國的一個巨大麻煩。

    所以郭某人處理完一些大事情之後,這種不算大事的大事也要提上日程,改變避諱制度和廢掉【去二名】這個政策也就勢在必行。

    郭某人召開了會議,召集了尚書台的官員和內閣的官員,和他們商量改變避諱制度和去二名的政策的事情。

    驟一聽說,大臣們都覺得有些奇怪,不知道皇帝怎麼突然想起了這個事情。

    也就是棗祗對這個事情有所預料,於是站出來表示支持。

    「近年來戶籍人口統計越來越多,人口增長速度之快前所未見,而陛下要求每人必須登記正名入戶籍,若是只用單字名,便會出現很高的重名現象,於朝廷統計不利。

    今後我魏戶口若越來越多,重名者也會越來越多,一個張三也就罷了,千百個張三,誰知道誰是誰?這樣一來,對朝廷統治會很有很大的麻煩,不得不考慮到這樣的問題。」

    棗祗開口說道:「陛下此舉,有利於國。」

    棗祗表明了支持的態度,然後郭鵬看向了其他人。

    比如禮部尚書崔琰。

    崔琰感受到了郭鵬的目光。

    他只好硬著頭皮站了出來。

    「陛下,臣以為,單名為貴雙名為賤這種事情已經有上百年的時間了,已經成為習俗,是所有人都認同的事情,驟然改變,恐怕會有一些阻力,會有很多人感到疑慮。

    而且最大的阻力不在重名,而在避諱,按照禮制,後人當為前人避諱,當為君上避諱,若是二字名,則避諱的範圍會大大增加,會給後人帶來更大的麻煩。

    若遵循禮制,為尊者避諱,則雙名斷不可行,若是不行雙名,如棗部堂所言,這重名情況也的確令人為難,該如何改變,恐怕不是一朝一夕就能決定的事情,臣請陛下三思。」

    崔琰說的雖然不那麼好聽,但是也的確是實話。

    從春秋時代【為尊者諱,為親者諱,為賢者諱】開始,避諱就是後來所有人的煩惱。

    但是對於君主專制來說,這也是一種助力,從各方面提醒著人們要注意上下尊卑,利於統治,是封建倫理體系中的重要一環。

    避諱是一個大命題,內涵很多小命題,比如國諱、家諱,聖諱,內諱,憲諱,個人諱等等,種類十分繁多。

    隨著時間推移,封建君主專制日益加深,避諱的規矩也越來越多。


    而在郭某人所處的時代,避諱主要涉及到官方和家族層面。

    比如關於對皇帝的避諱,對皇帝的父親的避諱,還有二重君主制之下部署對上官的避諱,以及家族中後人對先人的避諱。

    對郭某人來說,維持避諱原則也是對統治有利的事情,貿然廢除避諱,必然遭到巨大阻力,也不利於統治。

    所以為了便與人口統計和未來施政,郭某人決定召集群臣,對避諱制度進行一次更改和總結,從各種層面上確定魏帝國的避諱原則,給後人留下一定的自由空間,也便利於廣大黎民百姓。

    於是對於崔琰的建議,郭鵬點了點頭。

    「崔卿言之有理,三思是肯定要三思的,但是改變也是必須的,否則千百個張三李四蹦出來,朝廷還要不要統計人口了?孤決定,對避諱之製做一次全面的更改和總結。」

    群臣不知道皇帝打算怎麼改,但是皇帝要改,他們也不得不遵從皇帝的意思。

    其後數日,郭鵬召集掌權臣子和不少名宿大儒在皇宮內商討此事,針對前人規定和現實需求,對避諱制度和二名制度進行了一些細緻化的更改。

    大概一個月左右,郭鵬對外宣布了這次商討的具體結果。

    總的原則上,【為尊者諱,為親者諱,為賢者諱】的大原則是不改變的,但是在這個框架下的一些問題上,則有必要做些改變。

    首先一條大前提,就是關於黎民百姓的取名問題,郭某人制定的新規定允許黎民百姓取名不必按照避諱原則來處置。

    畢竟字都不認識多少,讓他們避諱實在是太難了,也沒必要。

    面對地方在籍百姓,允許不按照避諱原則來取名,單字名還是雙字名都隨意,哪怕是皇帝的名字也可以允許他們隨意使用。

    需要避諱的群體是官吏、士人還有財產達到一定額度的民眾,這些人具有一定的經濟基礎,一定是識字讀書有認知的,就需要按照避諱總原則來進行避諱。

    準確的說就是按照財產多寡和身份高低來判定,財產少身份低微的絕大部分都不用避諱,皇帝的名字也可以讓他們使用。

    這是天恩浩蕩,是皇帝的恩典。

    而地位高財產多的那部分人則需要按照避諱總原則進行避諱,皇帝的名字不能亂用,要避諱,家族長輩的名字不能亂用,要避諱,其他諸多情況也要避諱。

    而唯一涉及到整個群體需要避諱的情況,連奏表、朝廷文書和當代記錄都要避諱的,就是當代皇帝的名字。

    郭某人規定,只要皇帝活著,甭管是現任皇帝還是太上皇帝,只要活著,那當代皇帝的名字就是必須要避諱的。

    但是他給這個規則加了一個期限,就是活著的時候。

    當代皇帝死了以後,皇帝名就開放使用,不用避諱,算是大行皇帝留給後人的最後恩典,避免一些前人留下的重要古籍和文字為了避皇帝諱而失去了原有的含義。

    另外,如果皇帝名為雙字名,那麼只要皇帝雙字名沒有連起來使用,就不算忌諱,兩個字可以拆開來使用,只要不連起來,就沒問題。

    大體範圍上也就那麼多,太多的郭某人也沒有更改,不去動搖這一體系的根本。

    當然,還有一條被郭鵬著重拎出來改變了。

    郭某人不允許某些作威作福的上官對自己的部下和管理區域的黎民百姓強行要求他們避諱。

    有這樣的情況出現的,有些官員喜歡在自己的轄區內作威作福,堂而皇之的要求下官和所轄區域內的民眾要避自己的諱。

    也有一些是上官本身沒那個意思,但是某些善於鑽營的下官主動提出避諱,以此討好上官,試圖獲取政治利益。

    更有甚者為了獲取更多的政治利益,表明自己的態度,還強行威逼別人也和自己一樣主動為上官避諱,不這樣做的還要被排擠,被陷害,被穿小鞋。

    本來大家彼此安好,這樣一鬧,頓時鬧出了親疏之別。

    官員群體如此,民間也不放過,那些小官為了自己的利益,威逼轄區內民眾和他一起為上官避諱,極盡苟且鑽營之能。

    對於這種現狀,郭某人非常痛恨,於是在新規定里,郭某人再度提出標準。

    所謂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天底下只有一個皇帝,只有一個君,你們都是我的臣子,為我避諱即可,還要下官給上官避諱,幹什麼?

    想做皇帝?

    這是僭越!是不忠!

    一直以來都在治理與打擊二重君主的郭某人借著這個機會把這條規定給定下來了。

    從此以後任何下官不用為上官避諱。

    若是出現上官威逼的情況,就是僭越,罪同造反!

    若是出現下官主動為上官避諱的,便是小人,是無恥!

    現在有這樣的情況的,馬上改掉。

    父母賜予你的名字,就是讓你用來討好上官的嗎?

    不孝!

    加上前者,就是不忠不孝!

    不忠不孝之徒,有何顏面立於天地之間?有何顏面做我大魏帝國的官員?

    我魏以孝治國,不忠不孝之徒沒有資格做我魏的官員!通通罷黜!

    郭某人發揮自己的傳統技能當初把袁紹和袁術坑到吐血的傳統技能,搬弄是非顛倒黑白偷換概念,一頂大帽子扣上去,不忠不孝之名誰也擔當不起。

    當時還在爭論的那些名宿大儒也不敢說話了,認同了郭某人提出的這一條件。

    於是魏帝國的避諱制度就這樣定了下來。

    伴隨這一規定執行的,還有相關法律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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